抚州市
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2013年度福利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2014/06/02 9.1k 阅读 520 点赞

关于开展2013年度福利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为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市福利企业健康发展,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依照江西省民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福利企业年审办法》(赣民字[2008]20号)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我局将开展2013年度福利企业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注册登记信息及其变更情况、生产经营项目情况、福利企业及其税收优惠政策资格认定情况。

(二)福利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实际工资在税前扣除情况。

(三)申报纳税情况,发票取得和开具情况。

(四)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情况,包括残疾人范围、具体残疾情况、残疾职工的身份、劳动上岗制度及残疾职工的基础档案资料健全情况。

(五)残疾职工逐月安置比例及全年安置比例情况。

(六)残疾职工的权益保护情况,包括用工合同、工资支付、各项社会保险办理情况。

(七)残疾人受劳动权利保障情况(残疾职工岗位设置、上岗情况、出勤情况)。

(八)尊重和保护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的情况。

(九)企业财务制度健全情况。

二、年审标准

(一)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必须达到25%以上。

(二)企业依法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三)企业依法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企业通过银行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支付不低于所在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考勤工资汇总表、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缴纳凭证、残疾职工身份证、残疾职工的残疾证等档案资料齐全。

(六)企业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适合残疾职工从事生产和经营,经营状况良好。

(七)有适合残疾职工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防护措施。

(八)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有完整的减免退税台账。自觉接受民政、税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三、年审工作步骤和时间

福利企业年审工作分企业自查、民政部门检查两个阶段。

(一)企业自查,自查时间为3月1日至3月30日。参加年审的福利企业应对年审有关内容认真进行自查,按规定填写《福利企业年审审批表》(附件一),此表一式六份,企业法人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由各县(区)民政部门审定盖章,并填写《福利企业年审分户统计表》(附件二),上报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机关(市民政局福利生产服务所)。

(二)民政部门检查,检查时间为4月14日至4月30日。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机关组织力量,逐户核实,作出年审结论,年审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不合格企业应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得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并取消福利企业资格,收回《福利企业证书》。

附件:1、福利企业年检审批表

2、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分户统计表。

抚州市民政局

2014年4月11日

附件1

福利企业年检审批表

企业名称

地址

法人代表

财务

负责人

税务登记证代码

国税

移动电话

办公电话

地税

经济性质

主管部门

主要产品

福利企业证书编号

发证机关

资格认定意见书号

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职工人员构成情况

职工总数

残疾职工各月上岗人数

一月

二月

三月

四月

五月

六月

七月

八月

九月

十月

十一月

十二月

其中

生产人员数

管理人员数

残疾职工占生产人员的比例

残疾人员数

税收优惠审批情况

上年度应交所得税

上年度已交所得税

上年度已批所得税

实际享受所得税

上年度应交增值税

上年度已交增值税

已批准退还增值税

实际退还增值税

四表一册情况

(有、无)

企业基本情况表

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

企业职工工资表

残疾职工名册

残疾职工参保情况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人数

金额

人数

金额

人数

金额

人数

金额

县(市、区)

年检机关意见

民政局意见

国税局意见

地税局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盖章)

年月日

(盖章)

年月日

设区市认定机关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填表说明:

1、此表一式六份,企业、主管县(市、区)民政局、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各一份,上报省民政厅一份。


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分户统计表

序

号

福利企业名称

企业类型

主要产品

法人代表

性别

办公电话

企业职工总数

安置

残疾人

人数

残疾人占

生产人数

比例(%)

上岗率

(%)

销售收入(万元)

减免

税金

(万元)

备注

注:“企业类型”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其他内资企业”以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抚州市民政局人秘科2014年4月11日印发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