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的公告
全市各社会组织:
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社会组织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报送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的通知》要求,结合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我局将未按规定开展活动、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管的社会组织纳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名录已上报民政部。现将名单予以公告(见附表)。纳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连续两年未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将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并纳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附:抚州市纳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信息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