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
政策公告公示

关于进一步规范编制及移交建设工程档案要求的通知

2017/06/08 6.8k 阅读 278 点赞
关于进一步规范编制及移交建设

工程档案要求的通知

各建设、施工等有关单位:

工程建设百年大计,工程档案是工程建设过程各环节和建设成果的真实反映,对于加强工程质量控制,追究工程质量责任,应对各种地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以及工程日后维修、改建、扩建等,具有重要作用。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90号令)、《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136号令)等法规文件,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的规范管理,确保工程档案的齐全、完整、真实、准确和及时移交归档。现将建设单位承担的建设工程档案编制、整理、移交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明确告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将工程文件的形成、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指定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负责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二、建设工程档案由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5个部分组成。各参建单位应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应承担的建设工程文件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收集、整理和立卷,向建设单位移交:

    2、施工单位负责施工文件收集、整理和立卷,编制竣工图,工程竣工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3、监理单位负责工程监理文件收集、整理和立卷,向建设单位移交归档:

4、建设单位负责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文件的收集、整理和立卷:竣工验收前负责收集和汇总各参建单位移交的工程档案。形成一套完整的工程档案。

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及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对编制工程文件的套数、费用、质量和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在工程建设中督促检查各参建单位工程文件的形成、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也可委托监理单位检查工程文件的形成、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有关建设工程档案归档整理的技术标准,详见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建筑工程资料编制规程》(DB36/J002—2007)。

三、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和竣工图的立卷归档情况进行审核检查。自检合格后填写《江西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申请表》,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四、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接到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档案预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派出工程档案验收小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因故需要变更验收日期的,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

五、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预验收,重点验收以下内容:

    1、工程档案完整、齐全;

    2、工程档案内容能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

    3、工程档案整理立卷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要求:

    4、竣工图绘制方法、图式及规格等符合建设部《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建发施字[1982150号)的专业技术要求,图面整洁,盖有竣工图章;

5、文件的形成、来源符合实际,要求单位或个人签章的文件,其签章手续完备;

    6、文件材质、幅面、绘图、用墨、托裱等符合归档要求。

六、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分为竣工验收前的初验和竣工验收后的复验两个阶段进行。

在竣工验收前提请初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不符要求的,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对符合预验收要求的,提出工程档案“初验意见”。未取得工程档案初验意见的建设工程,视为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在竣工验收后提请复验:建设单位应在通过竣工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将一套完整的工程档案原件(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5个部分),送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复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收到并确认竣工验收阶段中变更和形成的资料以及其它阶段工程文件资料都符合归档要求后,提出工程档案“复验意见”,并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未取得《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机关视为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七、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移交一套完整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原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收到符合要求的工程档案后。应开具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证明。

八、建设单位在工程档案建档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可以向城建档案机构咨询或提请进行现场指导。各参建单位对建设工程文件整理立卷确有困难的.可以请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提供有偿技术服务或委托整理立卷。

九、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未按规定及时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工程档案的,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l万元以上l0万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十、竣工验收的工程要求严格按照以上的程序进行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其建设工程档案必须按照工程资料、移交目录(详见附件)的内容和顺序进行整理、归集,否则将不予受理。建设工程文件移交目录详情请登录抚州市建设局网站(WWW.FZJSJ.GOV.CN)查询下载。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抚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详细地址:抚州市陆象山大道699号

联系电话:0794---8271837、8251859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附件

移交目录20100610.xls


附件

移交目录20100610.xls


附件

移交目录20100610.xls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