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
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通知

2016/05/12 1.4w 阅读 541 点赞

各县(区)民政局,高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649号令)、《江西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赣府厅发〔2014〕61号)和《抚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抚府办发〔2015〕59号)精神,2016年我市将全面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核对工作的重要性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是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环节和前提条件,是实现社会救助公正公平的重要手段,是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重要保证,是构建诚信社会的重要举措。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把有限的公共资源分配给真正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已成为一项重要和紧迫的任务。各地应充分认识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主动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

二、核对对象范围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对象范围,主要指申请社会救助或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具体为:

1.申请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公共租赁住房等符合专项救助基本条件的,需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家庭成员;

2.已获得低保、公共租赁住房等社会救助,在社会救助动态管理中,需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家庭成员;

3.在调查处理群众举报社会救助案件中,需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家庭成员;

4.申请其他社会救助且符合专项救助基本条件的,需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家庭成员。

三、核对工作方式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包括系统核对、人工核对和实地核对三种方式。

1.系统核对。依托与相关部门信息管理系统对接的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平台进行核对。具体执行以下操作流程:(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社会救助申请人相关材料录入社会救助平台,发起委托,乡镇(街道)核对平台受理初步审核后提交县核对平台;(2)县级核对机构复核数据后,向市级核对中心提出申请进行核对;(3)市级核对中心在接受各县(区)的申请后,将相关信息通过对接平台定期发起协查,传输给相关部门;(4)相关部门通过对接平台实时或定期反馈有关协查信息数据;(5)市级核对机构将所有信息汇总,并反馈县级核对机构;(6)县级核对机构接受反馈的协查数据后,从核对管理系统中直接出具(或打印)核对报告。

2.人工核对。在相关部门不具备(或暂时不具备)与核对系统进行对接条件时,由市、县两级核对机构与相关部门采用加密U盘方式进行信息数据协查。

3.实地核对。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在审核审批社会救助申请时,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取证等方式,对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

在核对系统平台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半系统、半手工的核对方式进行核对。

四、建立定期核对制度

根据当前核对信息平台建设情况,为配合落实各专项救助工作的要求,核对机构将每月发起核对工作一次(核对任务较重时,另行安排)。初定于每月10日(如遇节假日则向后递延,下同)为县级核对机构核对委托截止日期,每月15日为市级核对机构向相关部门成批发起协查通知日,相关部门接受协查通知后2个工作日(系统对接后)或10个工作日(系统对接前)内反馈协查信息数据。每月底,市级核对机构向县级核对机构反馈汇总的信息数据。

五、健全核对工作机制

1.加快签订合作保密协议。①市与县(区)、县(区)与乡镇(街道)签订信息保密协议;②按照资源共享、推动工作、服务群众的原则,与有关协查单位签订合作保密协议,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切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

2.加快推进信息平台建设。为适应核对工作开展需要,加快推进部门间系统对接,建立信息共享快速查询协作机制。根据省、市、县核对工作实际情况,采取上下联动、共同推进、分步实施、先易后难,逐步完善的办法,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

3.纳入考核评比。将核对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终目标考评。

抚州市民政局

2016年3月7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