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人社发〔2024〕1号
各县(区)人社局、高新区人社局、东临新区政务服务与社会管理中心:
《抚州市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经局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抚州市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和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创业培训工作,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09〕368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6〕121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是指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业务指导下,履行为城乡劳动者、高校(含职业院校)学生等提供优质创业培训服务职责,接受社会广泛监督的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
第三条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和管理坚持“条件公开、择优评定、属地监管、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全市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共同承担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和管理相关事务性工作。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本地区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申报推荐,负责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日常监管和创业培训过程监管,确保创业培训质量。省直管试点县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工作纳入全市统筹执行。
第二章 标准和条件
第五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教育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有意愿开展创业培训并具备条件的单位或机构,可向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抚州市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
第六条申请成为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机构资质方面。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推动和促进微型、中小型企业发展为工作目标;有一年以上开展创业培训或创业服务经历,能提供培训或服务效果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服务对象的评价材料; 制定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年度计划,以及市场宣传推广计划;至少配备2名(含)以上全职管理人员负责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组织工作。
(二)创业培训方面。
重视创业培训工作,承诺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创业培训相关技术要求和培训流程,组织开展培训;拥有2名(含)以上获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级以上颁发的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合格证书或创业培训讲师证书的讲师,其中全职讲师不得少于1人。如有开展电子商务培训需求的则需拥有5名以上电子商务师资,其中全职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三)创业服务方面。
注重服务效果,建立学员档案,定期评价培训和服务的效果,并定期为培训学员提供创业跟踪指导、项目推介、创业咨询、创业实训等后续服务;具有5名以上全职或兼职的创业服务专家(包括企业家、大学经济管理专业教师、取得创业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等)。具有满足创业服务要求的设备设施。
(四)基本设施方面。
应当具有满足培训规模的教学场地,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固定的办公用房1间以上;有满足培训规模的固定理论教室,理论教室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培训场所要具备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符合环保、卫生、安全、消防等规定;教室配备电脑、投影仪、可移动课桌椅、黑白板等符合创业培训技术标准的教学设备;开展网络创业培训和创业模拟实训的机构还需有1间不小于50平方米的创业培训实操教学教室,配备31台以上电脑。招生住宿学员,其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卫生、消防安全等有关规定。
(五)其他。
已安装远程移动视频监控系统,能实现培训过程实时监控和摄像记录。有健全的培训章程和规章制度。近三年来无违反职业培训法律法规被处罚记录。未列入违法失信名单。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七条 创业培训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通知。印发公告并公布,包括抚州市创业培训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条件和程序、《创业培训机构调查表》、《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标准和评分基准表》。
(二)申请。有关培训机构提出认定申请,并向所在地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1.《抚州市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申请表》(附件1)原件;
2.《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调查表》(附件2)原件;
3.独立法人证书及复印件;
4.机构资质证书及复印件;
5.一年以上相关创业培训或创业服务经历等证明材料;
6.创业培训场所及相关设施等使用证明材料;
7.《专(兼)职人员花名册》及相关人员身份、资质、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
8.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年度计划,以及市场宣传推广计划等相关材料;
9.其他有关材料。
(三)预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每年4月和8月分别集中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工作。根据申报和数据比对情况,按照认定条件淘汰不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拟定参加复审的培训机构名单。
(四)复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或委派培训师或专家到申请机构进行实地考察,通过考察对申请机构进行复审,并根据《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标准和评分基准表》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分,提出复审意见,拟定公示名单。
(五)审定。根据拟定公示名单,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进行审定并复函。
(六)备案。将确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名单公布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实行属地监管原则。经认定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要接受办学所在地人社部门的监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抽查。
第九条 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定期组织对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进行评估年审。主要从培训质量、教学管理、就业效果、遵纪守法等方面进行检查和评估,根据评估年审结果确定其为合格或不合格。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要严格执行创业培训技术标准,科学制定教学计划,保证教学质量,对于不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创业培训任务的或管理混乱、培训效果差的定点培训机构进行限期整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定点培训机构资质:
1.不按规定参加评估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接受监督的,拒不整改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2.两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创业培训工作的;
3.存在培训转包等违规行为的;
4.进行虚假培训,或申报资料存在弄虚作假,欺骗冒领,挤占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
5.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认定并公布的定点机构继续有效,无需重新认定,具体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遇上级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抚州市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