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商务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经济发展局、公安局、财政金融局、开放发展局:
现将《江西省2026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公安厅 江西省商务厅
2026年8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2026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补贴范围及标准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26年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6〕36号)有关决策部署,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6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办运〔2026〕29号)要求,对江西籍提前报废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货车、提前报废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货车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或新能源货车、仅新购符合条件的新能源货车,分档予以补贴。已获得中央其他资金渠道支持的车辆,不纳入本次补贴资金支持范围。我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按照“总量控制、先到先得、用完即止”的原则统筹推进,确保政策落地规范有序、资金发放公平高效。
第二条 提前报废货车应当为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中型、重型营运货车(包含柴油、天然气货车),须在本细则发布之日前(含),注册登记在补贴申请人名下。申请报废补贴时,持有公安机关开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和具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且车辆注销前,应持有本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报废并新购货车时,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国六排放标准或新能源中型、重型营运货车,并持有本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其中,新能源车辆应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仅新购货车时,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须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 29912—2024)相关要求,并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且持有本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2026年全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第三条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标准如下:
(一)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标准见表1。
表1 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标准
车辆类型 | 距离强制报废时间 | 补贴标准(万元/辆) |
中型 | 满1年(含)不足2年 | 1.0 |
满2年(含)不足4年 | 1.8 | |
满4年(含)以上 | 2.5 | |
重型 | 满1年(含)不足2年 | 1.2 |
满2年(含)不足4年 | 3.5 | |
满4年(含)以上 | 4.5 |
(二)报废老旧营运货车,并新购营运货车补贴标准按以下方法计算:
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补贴=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补贴
报废并新购新能源货车补贴=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
其中,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或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标准见表2。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距离强制报废时间不足1年的,可以申请新购营运货车补贴,新购置车辆与报废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一致。
表2 新购营运货车补贴标准
车辆类型 | 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补贴标准(万元/辆) | 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标准(万元/辆) | |
中型 | 2.5 | 3.5 | |
重型 | 2轴 | 4.0 | 7.0 |
3轴 | 5.5 | 8.5 | |
4轴及以上 | 6.5 | 9.5 | |
(三)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3.5万元/辆。
车辆报废年限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执行,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年限为10年,其他载货汽车使用年限为15年,车辆报废时间以《机动车注销证明》上的“注销日期”为准,提前报废时间的计算为强制报废日期减去车辆实际报废日期。
第二章 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管理
第四条 各地要通过全省道路运输领域设备更新补贴线上申报系统开展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报、审核等工作。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商务、公安部门按职责做好本辖区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相关佐证资料审核、资金发放、数据统计等工作,按照本细则规定开展绩效管理。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并指导县(市、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报废更新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信息进行审核,商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负责报废车辆《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信息审核,公安交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负责报废更新车辆《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行驶证》信息审核。
各地应将50%补贴资金用于支持更新为电动重卡。报废老旧营运货车并新购新能源重型营运货车设立新能源重卡申报通道,仅报废老旧营运货车、报废老旧营运货车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报废老旧营运货车并新购新能源中型营运货车、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合并设立其他货车申报通道。
第五条 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补贴资金的,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
2.《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
3.《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或机动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等排放标准佐证材料;
4.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第六条 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
2.报废车辆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
3.报废车辆《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或机动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等排放标准佐证材料;
4.新购置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机动车出厂合格证》;
5.新购置车辆为新能源车辆时,应提交车辆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佐证材料;
6.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第七条 申请仅新购置车辆补贴资金的,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
2.新购置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机动车出厂合格证》;
3.车辆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佐证材料;
4.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上述条款中报废货车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新购置货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应于2026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
申请提前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或新能源货车的,需将提前报废与新购车辆补贴相关材料汇总后一并提交申请。
第八条 申请人向营运货车车籍所属县(市、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补贴申请信息后,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商务等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负责对提交资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并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总申报材料与相关补贴资金需求后上报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坚持“总量控制、先到先得、用完为止”原则。“先到先得”以申请人线上系统首次提交申报的时间为准,申请人需补正材料并重新提交申报的,以材料补正后的最新提交时间为准。新能源重卡、其他货车申报均应遵循“先到先得”原则。
申请人在业务系统在线提交申报材料后,系统将按提交时间顺序依次锁定对应的补贴资金份额。当补贴资金全部被锁定占用后,不再受理新增申报。申报材料存在缺件、关键信息模糊不清等问题的,审核单位须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及填报规范要求,并在系统内作退回处理,退回时必须写明原因;申请退回后原占用份额释放,当日释放的所有份额将于次日上午9时回流至补贴资金池。申请人完成材料补正并重新提交申报的,申报排序时间以最新一次提交时间为准,重新参与份额轮候。
第九条 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的资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对报废更新车辆的资料进行复核,经审核通过后有关资金按程序进行拨付。
第十条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商务等部门落实好辖区内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开设线上咨询反馈渠道和线下咨询窗口,并公布窗口地址、联系方式及监督举报渠道,及时收集公众意见建议,提高广大消费者和经营主体对政策的知晓度和参与度。
第三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支持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745号)有关要求,直接向地方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若某设区市用完中央下达的资金额度,则超出部分由该市通过地方资金支持,中央和省级不再承担。
截至2026年12月31日未用完的中央下达的资金额度按规定予以收回。政策实施期结束后,省级按照有关要求与地方进行清算。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要于每月5日前向省交通运输厅上报上月《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附件1)《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月度汇总表》(附件2)《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明细表》(附件3),并于2027年2月5日前,报送2026年的《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明细表》和《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汇总表(总计)》(附件4)。
各地要科学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和使用计划,合理把握工作节奏,按月均衡使用,并做好跨月、跨季度之间的平稳衔接,确保政策平稳有序实施。各地要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积极回应社会公众关心的报废更新资金政策、办理流程等问题,依据报废更新资金使用计划,引导广大道路货运经营业户有序报废更新老旧营运货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地要严格资金管理,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预算、偿还地方政府债务、地方“三保”支出,不得通过举债筹集资金。2026年中央下达的补贴资金,只能用于实施2026年的补贴政策,不得用于填补2025年及以前年度的资金缺口。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对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及时开展线上监控预警和线下实地核查,对资金使用迟缓、挤占挪用等问题,及时提醒并督促整改。省交通运输厅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部门密切跟踪补贴资金的安排和实施效果,定期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抽查,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省交通运输厅按月报送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并加强绩效结果应用。
第十四条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做好监督管理,加强资金兑付审核,切实防范骗补、虚假冒领、挤占挪用等违纪违规问题,认真做好申请资料的管理归档工作,并负责对补贴资金使用进行监管;不得要求将报废车辆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违反本细则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应当取消申请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移交至地方司法、纪检等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进行处理;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对协助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补贴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管理制度不健全、审核把关不严、核查工作组织不力、存在企业或个人骗补行为的地区,将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公安厅按照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1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
编号: | ||||||||||||||||
申请资金类型 | □仅报废营运货车 □报废并更新营运货车 □仅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 | |||||||||||||||
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 | 所有人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所有人地址 | 联系电话 | |||||||||||||||
开户银行名称(须填写全称) | ||||||||||||||||
开户银行账号(账号对应的户名须与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一致) | ||||||||||||||||
报废营运货车基本情况 | ||||||||||||||||
总数(辆) | ||||||||||||||||
序号 | 车辆号码 | 车辆识别代号 | 道路运输证号 | 品牌型号 | 车辆类型 | 排放阶段 | 注册登记日期 | 注销证明 (有/无) | 注销日期 | 实际使用 年限 | ||||||
1 | ||||||||||||||||
2 | …… | |||||||||||||||
新购置车辆基本情况 | ||||||||||||||||
总数(辆) | ||||||||||||||||
序号 | 车牌号码 | 车辆识别代号 | 道路运输证号 | 品牌型号 | 车辆类型 | 排放阶段 | 新能源类型 | 注册登记日期 | ||||||||
1 | ||||||||||||||||
2 | …… | |||||||||||||||
资金构成 | 申请资金类型 | 补贴标准 | 数量(辆) | 申请资金(元) | ||||||||||||
…… | ||||||||||||||||
申请资金合计(元) | ||||||||||||||||
本人(单位)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申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 ||||||||||||||||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 ||||||||||||||||
注:编号由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由地级市名称、年代代码(申请年)和6位数字流水号组成,如赣州(2026)000001;报废车辆和新购置车辆基本情况按有关证书及实际情况填写;车辆类型请填写中型或重型(重型需注明轴数。重型货车:最大允许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载货汽车;中型货车:车长大于等于6000mm或者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的载货汽车,不包括低速货车)。车辆实际使用年限=注销日期-注册登记日期(如填写不足11年、满11年不足13年、满13年不足14年);注销日期以《机动车注销证明》为准。
附件2 | |||||||||
市 年 月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汇总表 | |||||||||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
序号 | 县(市、区) |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新购货车总数(辆) | 提前报废车辆数(辆) | 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货车(辆) | 新购新能源货车数(辆) | 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数(辆) | 补贴资金(万元) | ||
提前报废补贴资金(万元) | 新购货车补贴资金(万元) | 小计(万元) | |||||||
合计(万元) | |||||||||
附件3 | |||||||||||||||||
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明细表 | |||||||||||||||||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
资金申请表 编号 | 审核日期 | 县(市、区) | 所有人 | 报废营运货车基本情况 | |||||||||||||
车辆号码 | 车辆识别代号 | 道路运输证号 | 品牌型号 | 车辆类型 | 排放阶段 | 注册登记日期 | 注销证明(有/无) | 注销日期 | 实际使用年限 | ||||||||
新购置车辆基本情况 | 资金构成 | ||||||||||||||||
车牌 号码 | 车辆识别代号 | 道路运输证号 | 品牌型号 | 车辆类型 | 排放阶段 | 新能源类型 | 注册登记日期 | 申请资金类型 | 补贴标准 | 申请资金(元) | |||||||
注:①车辆类型请填写中型或重型(重型需注明轴数);②注销日期以《机动车注销证明》为准;③实际使用年限=注销日期-注册登记日期;④申请资金类型请填写仅报废营运货车、报废并更新营运货车或仅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
附件4 | |||||||||
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汇总表 | |||||||||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
序号 | 月份 |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新购货车总数(辆) | 提前报废车辆数(辆) | 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货车(辆) | 新购新能源货车数(辆) | 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数(辆) | 补贴资金(万元) | ||
提前报废补贴资金(万元) | 新购货车补贴资金(万元) | 小计(万元) | |||||||
合计(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