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业务主管单位、各全市性社会组织: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将实施2016年度全市性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的范围
凡在2016年5月31日前经我局批准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均应参加2016年年度检查。
二、年度检查的时间和程序
社会组织应于2017年5月31日前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检纸质材料报送工作。
(一)各业务主管单位接本通知后,应通知所属社会组织对照有关规定及各项年检内容,开展自查自纠,按要求报送年检材料。
(二)网上下载“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登录“抚州民政网”(http://fzmzw.jxfz.gov.cn/),在“公示公告”下载年检表格。
(三)材料报送。社会组织将填好的年度检查报告书,经业务主管部门初审盖章后,连同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一并于2017年5月31日前送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加盖年检印鉴。
(四)其他要求。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要求,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应当提交已通过业务主管部门年审的执业许可证副本。根据《抚州市社会团体选举工作指引》(抚民字〔2016〕62号)要求,社会团体召开换届大会前20日内或未按章程如期换届的,均需向业务主管部门及登记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并接受指导监督。
为提升检查监管效果,我局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社会组织提交补充材料(如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其他补充说明等),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对发现有重大财务问题的社会组织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年度检查的审查形式、标准和结论
我局依据相关规定对社会组织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年检结论。年度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社会组织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违反条例规定行为,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有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规定或章程行为,情节较轻的,应及时进行整改,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
(三)以下情况,确定年检不合格: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成立必备条件的;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年检的;其他情节严重的违反规定或章程行为。
年度检查确定为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应当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应当报送整改报告,我局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将予以撤销登记。
接受年度检查是社会组织的法定义务。掌握社会组织日常活动情况,是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各业务主管单位应认真对待,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及时完成年检工作。各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于每年3月至5月,自觉登录“抚州民政网”,在公告公示栏中下载年检报告书,主动向业务主管部门及登记管理部门作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四、全面完成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及《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要求,社会组织由现行的注册登记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分别申领办理,改为一次申领办理,取得唯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有社会组织要在2017年前全部换发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新证书。经过2016年年检后,大部分社会组织已经获得新代码,但仍有一些社会组织未参加年检未换码。为此,社会组织应及时参加年检,2018年开始未取得新代码的证书将自动无效。
年检咨询方式:加入QQ群(抚州市社会组织 226042405);电话咨询(抚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8622188、8236919)。
附:1、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
2、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
抚州市民政局
2017年2月22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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