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抚民社罚字〔2018〕1号
当事人:抚州京抚商会
法定代表人: 刘享龙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抚州京抚商会
联系电话:
住址:北京昌平天通西苑三区22号楼15单元1202号
邮编: 100000
本机关于2017年11月29日对抚州京抚商会涉嫌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案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2015年、2016年连续2年未参加年度检查。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邮寄送达被退回,现予以公告送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抚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西省民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抚州市民政局
2018年5月7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