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
政策通知公告

抚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4/11/07 1.4w 阅读 71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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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你单位自2023年3月至2024年6月,已连续2年未参加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有关事实有《抚州市民政局关于市本级社会组织2022年度检查(年报)情况的通报》《抚州市民政局关于市本级社会组织2023年度检查(年报)情况的通报》等证据证明。现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撤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抚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西省民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抚州市南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本机关地址:江西省抚州市迎宾大道56号抚州市民政局

联系部门:抚州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和慈善工作科

电话:0794-8255011




抚州市民政局

2024年11月4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