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抚州市教育局委员会文件
抚教办字〔2015〕15号
抚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接待
用餐管理的规定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纠正“四风”,经研究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公务接待用餐管理规定如下:
1.严格执行《抚州市教育局公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抚教计字[2014]21号)关于公务接待用餐管理的相关规定;
2.机关各科室和局属事业单位无特殊情况,一般公务接待用餐按照程序审批后,安排在局机关食堂进行;
3.因特殊原因需要在外安排用餐的,科室和下属单位凭来客单位联系公函,填写局公务接待申请单,按照程序经分管领导审批报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用餐;
4.公务接待用餐必须安排在市公务消费一体化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商家消费;
5.公务接待用餐必须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省部级每人每餐180元,厅局级150元,县处级130元)。接待县(区)及基层单位零星来客安排工作餐;超过5人可成桌安排,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早餐20元,中晚餐各40元);
6.结账清单必须按规定实事求是地填写,不得违规造假;
7.公务消费必须即时结账,及时登录市公务消费管理平台进行申报,在外安排用餐的,要即时用公务消费卡结账,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8.对公务接待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局纪委监察室、计财科将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审计,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抚州市教育局
2015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