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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2023/06/26 1.4w 阅读 546 点赞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证城市房屋的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交易管理和白蚁防治工作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白蚁防治所负责全市的白蚁防治研究、技术推广、宣传等工作,同时具体负责市中心城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白蚁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 政府鼓励开展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六条 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场所。

(三)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四)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第七条 白蚁防治单位在本市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应当接受房屋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第九条 建设项目依法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列入工程计划,设计单位在项目设计时,将白蚁预防列入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在申报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当到白蚁防治单位办理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公共服务受理登记手续,签订城市房屋白蚁预防公共服务协议,公共服务协议应当载明防治范围、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等内容。白蚁防治机构对房屋主体预防施工结束后,应向建设单位出具新建房屋白蚁预防证明文件,不得再向企业或个人收取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白蚁预防费。2017年4月1日前已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已进行白蚁预防施工仍未缴费的项目需足额补缴白蚁预防费。

第十条  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及时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灭治。房屋所有人、房屋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发现房屋发生蚁害的,应当及时向房屋所在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检查和灭治。    

第十一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第十二条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防治应当使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并建立药剂进出、领料登记制度。药剂实行专仓储存,专人管理。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城市房屋白蚁预防公共服务协议》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市白蚁防治机构对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第十四条  白蚁防治费取消后,各县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有关机构和单位依法履行白蚁防治管理职能实施白蚁防治相关工作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其中,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纳入相关单位预算予以保障;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的方式予以解决,以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由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由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使用不合格药物的,由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由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由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从事白蚁防治工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文件资料、建筑材料、仓储物资等室内财物以及水库堤防设施、地下电缆、铁路枕木的白蚁防治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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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