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安[2018]14号)和《关于做好深化城市运行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大提升阶段各项工作的通知》(赣城运安专委办[2019]16号), 抚州市抚北天然气有限公司燃气经营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内蒙古吉安劳动安全评价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分公司)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情况进行自评,抚州市抚北天然气有限公司燃气经营企业的自评成绩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经研究,确定抚州市抚北天然气有限公司燃气经营企业为抚州市燃气经营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现予以公布,有效期3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