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
工作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一、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规范权力运行,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构建防范体系,防范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住建部51号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江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实施范围及要求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消防设计审查条件的建设工程。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消防验收条件的建设工程。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消防备案条件的建设工程。
(四)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五)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终身责任制度。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从业人员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
三、实施主体和职责划分
(一)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建筑等特殊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向相应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再由市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报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相应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再根据技术性审查意见出具审查意见。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两万平方米的大型商业综合体、总建筑面积大于十五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与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甲类、乙类工厂和甲类、乙类仓库,由建设单位向相应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再由相应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报请市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组织消防设计技术审查与消防验收,相应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再根据技术性审查意见、验收意见出具相关意见。
(三)各县(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依职责具体承担辖区内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以下简称“消防审验”)工作。跨县(区)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工作,由市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四)县(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窗口负责承担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工作受理职能。
(五)县(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负责承担辖区内的消防审验工作组织、协调、实施职能。
(六)市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负责承担全市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职能。
(七)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从业人员按住建部51号令第二章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流程
一、申报受理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消防设计文件;
(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五)具有住建部51号令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应当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审批服务窗口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具体办理流程
(一)如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自行进行消防设计审查:
1.审批服务窗口受理
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如符合则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否则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2.主管部门设计审查
主管部门指定工作人员审查图纸,工作人员根据国家标准及规范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并形成问题文档转给建设单位,问题文档应一次性告知图纸中存在的全部问题;
3.设计单位修改图纸
建设单位将问题文档转给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对照审查问题逐条进行修改,修改完毕后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4.图审单位进行图审
建设单位将盖好设计院公章的图纸报送具有资质的图审单位进行图审,图审单位根据国家标准及规范出具图审报告并加盖图审单位公章;
4.建设单位重新报送
建设单位报送经设计、图审单位盖章的图纸至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对照问题文档逐一核查确认;
6.主要领导授权分管领导审批
工作人员对照问题文档确认修改完毕后,向分管领导汇报相关情况,分管领导确认后在工改系统网上审批;
7.审批服务窗口办结
窗口工作人员在工改系统确认审批通过后,应及时办理,在意见书上加盖设计审查电子印章并通知建设单位已办结。
(二)如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消防设计审查:
1.审批服务窗口受理
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如符合则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否则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2.主管部门抽取专家
主管部门根据工程性质、规模,指定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并将图纸转发给专家;
3.专家进行设计审查
专家根据国家标准及规范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形成问题文档并签字转给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将问题文档转给建设单位,问题文档应一次性告知图纸中存在的全部问题;
4.设计单位修改图纸
建设单位将问题文档转给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对照审查问题逐条进行修改,修改完毕后应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5.图审单位进行图审
建设单位将盖好设计单位公章的图纸报送具有资质的图审单位进行图审,图审单位根据国家标准及规范出具图审报告并加盖图审单位公章;
6.建设单位重新报送
建设单位报送经设计、图审单位盖章的图纸送至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将图纸发给专家,专家应对照问题文档逐一核查确认;
7.主要领导授权分管领导审批
专家对照问题文档确认修改完毕后,将审查结果形成文档并签字转给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向分管领导汇报相关情况,分管领导确认后在工改系统网上审批;
8.审批服务窗口办结
窗口工作人员在工改系统确认审批通过后,应及时办理,在意见书上加盖设计审查电子印章并通知建设单位已办结。
(三)如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选用消防设计审查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查:
1.审批服务窗口受理
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如符合则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否则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2.选取设计审查机构
主管部门指定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从设计审查机构库中抽取审查机构,并将图纸转发给审查机构;
3.机构进行设计审查
审查机构根据国家标准及规范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形成问题文档并加盖机构公章转给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将问题文档转给建设单位,问题文档应一次性告知图纸中存在的全部问题;
4.设计单位修改图纸
建设单位将问题文档转给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对照审查问题逐条进行修改,修改完毕后应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5.图审单位进行图审
建设单位将盖好设计单位公章的图纸报送具有资质的图审单位进行图审,图审单位根据国家标准及规范出具图审报告并加盖图审单位公章;
6.建设单位重新报送
建设单位报送经设计、图审单位盖章的图纸至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将图纸发给审查机构,审查机构应对照问题文档逐一核查确认;
7.主要领导授权分管领导审批
审查机构对照问题文档确认修改完毕后,将审查结果形成报告并加盖机构公章转给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向分管领导汇报相关情况,分管领导确认后在工改系统网上审批;
8.审批服务窗口办结
窗口工作人员在工改系统确认审批通过后,应及时办理,在意见书上加盖设计审查电子印章并通知建设单位已办结。
三、出具意见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对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
(三)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具有《江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二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需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和专家评审的,其办理时限按《江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四、重新报审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依据主管部门或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后重新申请。
(二)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第三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流程
一、申报受理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申请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审批服务窗口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 、具体办理流程
(一)如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自组织消防验收:
1.审批服务窗口受理
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如符合则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否则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2.主管部门通知时间
主管部门工作人员通知建设单位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具体时间,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人员按时到场,并提供符合法定形式的图纸、图审报告及设计审查报告;
3.主管部门现场评定
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前往验收现场,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及规范开展现场评定,提出消防相关的意见,形成问题文档交给建设单位;
4.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建设单位根据问题文档逐一整改,做好照片及视频等资料记录工作,形成整改文档并加盖各方主体公章给主管部门工作人员;
5.主要领导授权分管领导审批
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对照问题文档确认整改完毕后,向分管领导汇报相关情况,分管领导确认后在工改系统网上审批;
6.审批服务窗口办结
窗口工作人员在工改系统确认审批通过后,应及时办理,在意见书上加盖主管部门电子印章并通知建设单位已办结。
(二)如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消防验收:
1.审批服务窗口受理
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如符合则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否则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2.主管部门抽取专家
主管部门根据工程性质、规模,指定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并告知现场评定的具体时间与集合地点;
3.主管部门通知时间
主管部门工作人员通知建设单位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具体时间,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人员按时到场,并提供符合法定形式的图纸、图审报告及设计审查报告;
4.专家开展现场评定
专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及规范开展现场评定,提出消防相关的意见,形成问题文档并签字交给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将问题文档转给建设单位,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做好协调、监督工作;
5.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建设单位根据问题文档逐一整改,做好照片及视频等资料记录工作,形成整改文档并加盖各方主体公章转给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将整改文档转给专家确认;
6.主要领导授权分管领导审批
专家对照问题文档确认整改完毕后,将最终意见形成文档并签字转给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向分管领导汇报相关情况,分管领导确认后在工改系统网上审批;
7.审批服务窗口办结
窗口工作人员在工改系统确认审批通过后,应及时办理,在意见书上加盖主管部门电子印章并通知建设单位已办结。
三、出具意见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四)现场评定结论合格。
四、重新申报
消防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后需按规定重新申请消防验收。
第四章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和抽查
一、报备材料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二、出具凭证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符合下列要求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并在凭证上加盖主管部门电子印章;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申请表信息齐全、完整;
(二)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且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内容完整、符合要求;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三、备案抽查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工程进行抽查。备案抽查比例按下列要求实施,并在出具备案凭证时随机确定:
(一)人员密集场所及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为50%;
(二)高层住宅、办公、厂房、仓库的抽查比例为20%;
(三)其他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为10%;
(四)下列建设工程抽查比例为100%:
1.未依法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经责令改正后申报备案的建设工程;
2.经查实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的建设工程。
四、消防检查
对备案抽中项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要认真核对消防设计执行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作为抽查的依据,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及流程完成工程检查,出具书面意见。
五、公示及复查
1.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及当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
2.建设单位收到检查不合格整改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复查。
3.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复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一、消防验收封闭式工作制度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如抽取专家进行消防验收,应做好保密工作:
(一)由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指定两名工作人员通过住建云系统随机抽取专家。该两名工作人员应进行封闭式管理,上交手机,不得与外界接触。抽取专家时,应用办公室座机进行联系,联系过程中,只能告知集合时间与地点,不得向专家透露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的相关信息。
(二)专家前往集合地点后应上交手机,在集合地点查阅图纸与其他设计文件,做好现场评定准备,过程中不得与外界接触,直至前往现场。完成现场评定后,专家应将意见形成书面文档并签字交给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
二、多项目并行工作制度
如有多个项目同时申报消防验收,可多项目并行开展工作,具体流程如下:
(一)主管部门划分项目组,指派不少于项目数量两倍的工作人员负责组织、实施、监督;
(二)主管部门确定项目组验收时间,提前通知建设单位;
(三)工作人员为项目组一次性抽取所有需要的专家;
(四)专家集合后,主管部门现场分配专家及工作人员;
(五)工作人员及专家按照消防验收流程开展工作。
三、专家监督管理制度
(一)专家应在工作人员陪同下前往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地点。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期间,专家不得向建设、施工、设计等单位透露联系方式。相关需要提交的资料应由工作人员作为中间转交。
(二)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从抚州市本级专家库清退,官网通报,并向江西省住建厅报备,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1.在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中弄虚作假的;
2.在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中故意刁难,拖延不办的;
3.在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中向服务对象索拿卡要的。
(三)如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专家提出的意见存疑,可对该工程重新抽取专家进行复验,如存在专家发现重大问题不报或者故意提出虚假意见等情况,工作人员应记录在册,累计两次的,由市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从抚州市本级专家库清退。
四、专家经费发放标准
专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开展工作,所产生的专家费用标准应当按照《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专家技术服务费用问题协调会议纪要》执行。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诚信管理
(一)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建设单位或其授权委托人、以及合法使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申请,并对其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各方责任主体的诚信管理。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根据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根据情节,列入失信企业、个人名单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档案资料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工作人员应当对所承办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业务管理和技术资料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确保案卷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合法。以电子文件申报的,可按建设工程电子文件归档标准和要求执行。
七、处罚依据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江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一、用语含义
(一)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二)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二、解释及施行时间
(一)本细则由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2021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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