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
政策公告公示

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11/25 9.7k 阅读 345 点赞

抚建罚字[2021]8号

当事人:抚州市宇轩建设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汪俊

联系地址:江西省抚州市昌抚公路西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343340293E

2021年9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图纸审查时发现你公司施工的抚州市盛华汽车拆解升级改造及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建设项目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经过调查取证,我局取得了以下证据:

一、现场拍摄图片及调查询问笔录。主要证明:抚州市盛华汽车拆解升级改造及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建设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属实。

二、施工合同。主要证明:抚州市宇轩建设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施工单位。

三、营业执照。主要证明:营业执照。主要证明:抚州市宇轩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343340293E,法定代表人:汪俊,住所:江西省抚州市昌抚公路西侧)的身份。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我局于2021年11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据此,我局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经集体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三万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依据行政处罚缴款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抚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西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临川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19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公告公示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