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政策法规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职工月缴存额上、下限统一执行标准的公告 2017/12/10 1.5w 阅读 536 点赞 查看原文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省住建厅有关文件规定,经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7年3月30日全体会议审议批准,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我市职工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额度的统一执行标准(含单位和个人)为: 最高上限2972元/月,超过部分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最低下限248元/月。 特此公告 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4月6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法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