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近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和新闻发布会,省政府、住建部三部行和省住建厅、市政府先后发文,就应对疫情,稳企业稳就业稳经济增长出台了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和相应的措施。为抓好贯彻落实,尽责尽力地开展好各项工作,经市中心研究,就阶段性支持政策和相应工作措施的统一实施作如下通知:
一、企业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
依据住建部等三部委建金﹝2018﹞48号、建金﹝2020﹞23号和市中心抚公金字﹝2016﹞43号文件,企业申请阶段性缓交住房公积金按以下简化流程操作。
1.企业及时向当地公积金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应包含申请缓交的主要原因、缓缴时段(今年2月至6月间)和金额、在本年度内补缴的计划、以及向企业职工告知的形式和结果。
2.当地公积金机构受理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审核,附调查报告一并报送市中心归集科。
3.市中心2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并在系统中予以记载标识。
企业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该企业缴存职工非销户性的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因疫情防控影响逾期贷款的处理
确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
未能正常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辖的公积金机构经调查核实,应告知其阶段性政策的规定,将情况报送市中心,此期间的逾期不作逾期处理,不纳入个人征信。
三、修订租房提取的管理规定
1.对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职工,将原定一年一次的提取
规定修订为半年可提取一次。
2.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的标准,将目前市中心城区(含高新区、东临新区、临川区、东乡区)申请租房提取职工每月可提取800元的标准提高至1000元,其他县每月可提取600元的标准提高至800元。
四、企业与职工充分协商决定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存住房公积金涉及国家政策规定和职工切身利益,对此项工作的办理要按照国务院新闻发布会及住建部三部行的要求,切实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1.申办对象应是省、市在疫情期间公布的疫情比较严重和严重地区的企业。
2.申请企业提供与职工进行了充分协商的事实和依据材料(工会会议或职代会通过的决定),向当地公积金机构申办。
3.企业决定继续缴存自主调整比例的,必须在符合国家限高保低规定的范围内,最低基数不能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4.在2月至6月停缴住房公积金的,停缴期间可连续计算缴存时间,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增进政策支持和优化服务方面
1.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购买新建商品住宅,且买卖合同备案时间在2020年2月26日至8月26日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阶段性提高至60万元。
2.与商业银行密切配合,加大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宣传推进力度,使缴存职工申请贷款获得更大的资金支持。
3.将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作为今年住房公积金扩覆建制的重点,下达计划目标,让他们参缴享受政策制度的优惠帮助。
4.对拒绝或变相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房地产开发商及时干预处理,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5.加快推进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的后期建设,提高网上业务的办理率,便捷缴存单位和职工办事。
以上政策措施自2020年2月21日起开始执行。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所规定的政策和措施要求执行,遇有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市中心报告处理,同时做好服务对象的稳定工作。
2020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