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
政策政策法规

关于非公性质单位办理建缴住房公积金和新增缴存人员业务要件的规定

2021/03/04 1.2w 阅读 270 点赞

为进一步规范非公性质单位建缴住房公积金,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推动我市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工作健康发展,经市中心研究,对非公性质单位办理建缴住房公积金和新增缴存人员业务时需要提供的资料要件作以下规定:

本规定所指非公性质单位,专指非行政事业、国有企业,或非国有资本控股等性质的其他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一、单位开户登记时需提供的材料

1.营业执照。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身份证件。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

3.相关经营许可证书或资质证书。按相关规定,经职能部门审批的经营业务专门许可或专门资质的证书。

4.企业工资发放制度(说明)。缴存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发放实际情况,对本单位工资发放方式(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等),工资发放日,工资发放账户等情况进行说明的材料。需经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

5.工资发放流水。企业成立至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业务止的工资发放流水(职工在该单位入职半年以上的需提供近半年流水,未满半年的提供所有流水)。该工资发放流水须与其提供的工作发放制度(说明)相符。

6.企业职工花名册。企业申请住房公积金开户时的用工人员名册。

7.法人承诺书。由单位法人代表签字,承诺按规定为在职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文书,模板见附件。

8.其他材料。申请单位是从事人力资源方面业务的,在受用工单位委托代为派遣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需提供本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协议),最近一次收取用工单位费用的票据和收款凭证。

二、新增人员时需提供的材料

1.企业为拟新增缴存职工发放工资一个月以上的发放流水。

2.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清册。

3.申请单位是从事人力资源方面业务的,在新增代为用工派遣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需提供最近一次收取用工单位费用的票据和收款凭证。

本规定从2021年2月1日开始执行。

附件:承诺书.docx


2021年1月27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附件下载:

标签:政策法规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