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公金字〔2021〕12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差别化调控政策在遏制投机炒房,稳控房地产市场中的积极作用,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就执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差别化利率政策事项规定如下。
一、缴存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执行国家现行标准。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二、缴存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贷款利率上浮10%。缴存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第三条:“...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之规定,其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
三、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21年4月15日起执行。
《关于执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差别化利率政策的规定》的政策解读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