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加快推进法治人社建设,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我们对2023年7月底以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1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继续有效。
二、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相互之间不协调、与国家和省市的方针政策不一致的、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或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废止或宣布失效的1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三、对规定了有效期且有效期届满的、部署阶段性工作,且该工作已完成的或调整对象已消失的1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四、对部分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的 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修改前继续有效。
现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详见附件)予以公布,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附件 继续有效、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