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
政策公示公告

抚州市交通工程招投标市场信用评价管理

2022/10/21 1.2w 阅读 341 点赞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东临新区城乡建设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抚州市交通工程招投标市场信用评价管理》经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抚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10月22日

为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营造公平诚信的招投标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6〕33号)精神,各评价主体应加强招投标市场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管理。

一、信用评价的适用对象与范围

(一)适用对象:参加抚州市内交通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理、施工企业。

(二)适用范围:信用评价适用于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所有项目。

二、信用评价的原则和主要内容

(一)原则

信用评价应遵循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依法依规、保护权益的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

(二)主要内容

信用评价由投标行为评价、交通行业主管部门评价和建设单位评价三部分组成。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以下统称为评价主体单位)对企业在投标、监理、施工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诚信行为、安全文明施工、质量管理等情况进行信用评价。

1.投标行为评价的评价主体单位为交通行业主管部门。主要是招投标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特别是对投标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的弄虚作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遵守交易秩序等情况进行评价。

2.建设单位评价。建设单位应对承包方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履行合同情况进行评价,主要评价人员到位、工期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配合程度等内容。

三、信用评价的实施办法

(一)信用评价总分为100分,具体计取为:投标行为评价得分按30%计取,行业主管部门评价得分按40%计取,建设单位评价得分按30%计取。

1.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对施工、监理企业每季度评价一次,每次评价得分按最近一次得分计取,有效期一年,动态管理;评价结果只适用于本行业的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

3.建设单位对施工、监理企业每季度评价一次,分别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即: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前将评价结果书面提交交通行业主管部门。逾期提交的评价结果无效。涉及多个建设单位对同一个施工、监理企业的评价得分,按建设单位评价的平均分计取(小数保留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有效期三个月,动态管理;评价结果只适用于该工程项目所属行业的工程招投标活动。

(二)评价结果应及时更新,交通行业主管部门评价和建设单位评价于每季度的第一个工作日在抚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布并开始应用。

四、信用评价的应用

(一)信用评价应用条款应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载明。

(二)信用评价得分权重:在项目招投标百分制的评标办法中占评分权重的5%(小数保留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三)参加项目投标的监理、施工企业未参加过各评价主体单位信用评价的或信用评价分值超过有效期的,取初始分值,按以下方法计取:

1.投标行为评价初始分值为90分。

2.交通行业主管部门评价初始分值为72分。

3.建设单位评价初始分值为80分。

附表:一、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表

二、建设单位对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表

附表一:

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表

评价得分


评价时间


工程名称

及地址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及联系电话


开工日期


合同工期

天

评价情况

本季度已完工,下次不再评价       □

本季度未完工,下次继续评价       □

本季度因我方原因停工,暂不评价   □

经办人

意  见

联系电话: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

意  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1.此表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否则无效。

2.评价情况栏按实勾选一项。

3.本季度因建设单位原因停工不评价的,分值按上季度计取;两个季度以上的,该项目不参加评价。

附表二:

建设单位对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表

评价得分


评价时间


工程名称

及地址


监理单位


总监及

联系电话


开工日期


合同工期

天

评价情况

本季度已完工,下次不再评价       □

本季度未完工,下次继续评价       □

本季度因我方原因停工,暂不评价   □

经办人

意  见

联系电话: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

意  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1.此表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否则无效。

2.评价情况栏按实勾选一项。

3.本季度因建设单位原因停工不评价的,分值按上季度计取;两个季度以上的,该项目不参加评价。

来源:基建科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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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