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临川区居民尧某路过黄某家时,三只犬从黄某家蹿出逼近尧某。尧某因恐慌避让不慎摔倒受伤,随即被朋友及黄某丈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右手桡骨骨折。尧某住院治疗8天,共花费1万余元,尧某与黄某双方由此产生赔偿纠纷。
事发后,临川区上顿渡镇城东村村委会干部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协商无果之下,尧某诉至临川区人民法院上顿渡法庭,要求黄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000余元。庭审过程中,双方争议激烈。尧某坚持系黄某家犬只将自己惊吓致伤,黄某则否认自家犬只伤人,并提出犬只实际为其婆婆黎某所有。庭审结束后,为查清案件事实,法官向黎某核实情况,黎某认可该犬只由其购买并实际管理。据此,尧某申请追加黎某为共同被告,要求黄某,黎某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综合研判案情,本案属于农村地区典型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村委会在诉前已经开展调解工作,具备联调化解的基础,遂启动“法庭+村委”联调联动机制,主动对接城东村干部,共同参与矛盾化解。在法官释法析理,村干部情理规劝,双方充分沟通之后,黄某,黎某认识到自身在犬只管理上存在疏忽,愿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尧某也从邻里和睦角度作出适当让步。最终,各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黄某,黎某当场履行了协议赔偿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