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在菜园边发现一只带刺的小动物
可能是一只小刺猬
眼神凶凶的又有点可怜……”
近日
热心群众在某公园
发现一只蜷缩的小刺猬
因不知如何处置
将其装入纸袋送往市公安局门卫室
环食药侦支队立即会同市林业局野生动物保护部门,确认该刺猬为东北刺猬(Erinaceus amurensis),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健康状况良好,具备野外放生条件。
随后,民警和林业局工作人员带刺猬前往生态环境优良、植被茂密、远离人群和公路的林区,选择了一处安全适宜的地点放生,确认东北刺猬安全融入野外环境后,才放心离开。
野生动物受法律保护,非法猎捕等行为违法,严重的构成刑事犯罪。广大群众发现受伤、被困野生动物,勿私自处置,应及时报警或联系林业等相关部门处置,携手共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良好生态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