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3年民生实事工程安排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23〕5号)和《江西省民生实事工程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10件民生实事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民生办〔2023〕1号)要求,为切实保障和改善我市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决定继续提高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一)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财政补差水平。城市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60元,达到885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40元,达到570元。农村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60元,达到660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40元,达到440元。
(二)提高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镇特困人员和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供养救助标准提高70元,达到每人每月1150元。农村特困自理人员供养救助标准提高80元,达到每人每月860元。特困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80元;特困半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350元;特困自理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提高20元,达到每人每月100元。
(三)提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补助标准。城市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680元;农村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0元,达到620元。
(四)落实城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机构养育孤儿、城乡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1820元、1360元、1360元。按照每人每月1380元标准发放残疾孤儿(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照料护理补贴。
(五)提高城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城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城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分别提高20元,均达到每人每月100元。
二、落实相关政策
各县(区)要以人民政府名义正式印发提标提补文件,并向社会发布。根据相关文件要求,保障标准从2023年1月1日开始提标到位,提标提补资金必须于6月底前落实到位,并从1月1日开始补发。各县(区)要按标准及时下拨资金,每月10日前必须足额发放到位。低保金可以根据低保家庭月人均收入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的差额发放,也可以根据低保家庭困难程度分档发放。差额发放的地方,常补对象按照保障标准实行全额救助,非常补对象实行差额救助。分档发放的县(区),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办法,维护区域内救助公平。
三、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是市委、市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举措。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狠抓落实,确保提标提补任务按时保质完成。
(二)加强资金管理。各县(区)要严格落实国家、江西省及抚州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规范资金适用范围,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
(三)加强监督指导。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要强化监督管理,健全工作机制,及时掌握各县(区)提标提补落实情况,对提标提补工作推进不力的县(区),采取通报、督办、约谈、函询等方式督促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