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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教育体育社会组织规范管理暂行办法

2024/10/11 1.4w 阅读 257 点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抚州市教育体育局(以下简称市教体局)主管的教育体育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保障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开展活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市教体局为业务主管单位且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社会组织。

第三条 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的原则。市教体局主管的社会组织由局人事师资科牵头管理,实行市教体局业务科室与社会组织联系制度,根据工作业务联系或相近的原则,确定相应的市教体局机关科室或直属单位作为社会组织联系科室(单位),负责对教育体育社会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和业务管理。民办学校由宣法科牵头联系,基教科、职高科、机关党委、财审科、人事师资科、安稳科、规建科、体卫艺科、教育发展研究中心、考试中心等相关科室及单位按照职能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宣法科牵头联系,业务监管由体卫艺科负责;体育类社会团体由群体科和市体育总会负责联系。主要履行下列管理监督职责:

(一)负责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负责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会同有关单位指导社会组织的清算事宜;

(二)监督、指导社会组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实施行业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桥梁、纽带和助手作用;

(三)监督社会组织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并对其活动实施、组织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进行指导和管理;

(四)对社会组织开展违纪违法活动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条 规范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市教体局相关科室向教育体育社会组织转移职能需依法依规依程序办理后方可实施。相关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承接事务性管理工作、适合由教育体育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并组织力量切实履行好职责。

市教体局各科(室)和各直属单位(学校)不得借用社会组织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增加或转移预算外收入、变相组织公费旅游、增加基层学校和学生负担;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帮助社会组织摊派会费、派捐索捐、强拉赞助等。

加强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定期向社会公布教育体育社会组织名录和信用记录,对诚实守信、服务质量好的社会组织予以支持激励,对违约失信、服务质量差的社会组织予以限制或禁入。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五条 社会组织应加大党组织建设力度,暂不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应在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确定人选具体负责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成立党组织,也可以成立联合党支部加强党的建设。

第六条 社会组织应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机制,社会组织党组织应紧紧围绕党章赋予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团结凝聚群众,保证社会组织正确政治方向。

第七条 社会组织应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引领教育体育社会组织的规范建设和发展。党的建设和党员管理、服务等工作,遵照党章和有关规定。

第三章 工作规则

第八条 对新申请成立的教育体育类社会组织严格审核,需经以下审批流程:

(一)筹备成立的社会组织,要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要求,有利于联系开展业务工作,有利于教育体育行政职能转变,有利于教育体育事业改革发展;

(二)筹备成立社会组织的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应将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市教体局联系科室审查,由联系科室报分管局领导审核;

(三)联系科室负责将社会组织成立申请向市教体局汇报,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并批复后,发起人或发起单位方可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四)同步成立党组织。

第九条 社会组织应按照规定制定符合民政部门范本要求的章程,并严格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社会组织的章程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等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主要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以及职权、任期;

(六)财务预算、决算、清算等资产管理和使用办法;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变更、注销或注销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社会组织一般每5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决定制定和修改社会组织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等重大事宜。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教体局和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应定期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和决定社会组织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主要人事调整、大额经费支出、重大项目安排等事项。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应设立日常工作办事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开展日常工作。办事机构应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运转协调。办事机构因工作需要配备合同制工作人员的,招录标准、岗位职责、工资和福利待遇标准提前报市教体局联系科室审核。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要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社会组织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应按规定先报市教体局审查同意,再向市民政局提交相关材料,申请登记。社会组织分支机构按规定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应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社会组织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重大经费支出,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重要事项都应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市教体局联系科室。

社会组织开展重大活动,应事先经市教体局联系科室审核,报局分管工作领导同意。重大活动主要包括:

(一)成立选举、换届选举或其他造成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变动的会议;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三)年会;

(四)涉外活动;

(五)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换届前应向市教体局报送下列材料:

(一)上一届社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二)上一届社会组织的财务审计报告;

(三)新一届社会组织机构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四)社会组织章程修改情况说明;

(五)需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应建立印章、档案、财务、会议、活动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印章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并有用印记录。

第十八条 社会组织应由专人管理档案,各类归档资料必须规范、齐全。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要加强对外交流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国内外合作交流活动。

第二十条 建立完善教育体育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教育体育社会组织要主动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和财务工作报告以及经理事会研究有必要向会员公开的其他信息;要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情况等。鼓励教育体育社会组织建立和完善信息平台,不断丰富信息公开内容,扩大信息公开范围。

第二十一条 规范和改进教育体育社会组织年检工作。所有教育体育社会组织均应依法接受其业务主管部门年检初审。市教体局主管的社会组织每年3月31日前应按规定向市教体局办公室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包括遵纪守法、开展活动、人员和机构变动、财务管理情况等),接受年度检查。年检初审以日常监管中掌握的情况和审查社会组织工作报告为主,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年检初审应及时作出“优秀”“良好”“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不合格的按规定做好整改工作,整改不到位的及时注销该社会组织。

第四章 任职管理

第二十二条 社会组织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法人代表,应当由社会组织会员(代表)选举产生。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是社会组织的负责人。

社会组织领导成员配备,既要考虑广泛性和代表性,又要贯彻精干高效的原则。社会组织设理事长(会长)1人,副理事长(副会长)一般不超过5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不超过3人。

会员较多的社会组织应当设立监事,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监事人数一般不超过9名。监事人数超过3名的,应当设立监事会,监事中应当有会员(代表)。监事或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 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在教体相关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履职,维护社会组织及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教体系统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含任期届满拟继续兼任的),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一)市管干部及以上兼任,由社会组织征得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并经市委教育体育工委组织部审核、报工委会讨论同意后,由市教体局按规定程序向上级组织部门报批;

(二)非市管干部兼任,由社会组织征得本人所在单位(部门)同意后提出任职人选,报市教体局审核,并提交工委会讨论通过;

(三)教体系统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应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遵循工作岗位与兼任职务相对应原则,兼职领导干部在工作岗位或分管工作发生调整后,社会组织内的兼任职务也应当及时调整,确保工作岗位与兼任职务相对应。

第二十五条 从严规范公职人员在社会组织兼职,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严审批,且兼职原则上不得超过1个。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兼职期间不得在社会组织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社会组织非领导干部的专职人员,可以从工作经费中开支合理的薪酬。社会组织专兼职领导,均不得将自己的直系亲属安排在本社会组织工作。

第二十六条 落实主要人事变动报告制度。教育体育社会组织领导成员的任期要严格遵照章程规定,并实行“一届一备、变更必备”的备案制度。换届产生新一届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后,无论是否发生人员、职务变动,均应及时到市教体局变更备案手续。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社会组织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社会组织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财务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并单独建立账簿,设置会计科目。会计、出纳要分设,钱、账、物要分管。

第二十九条 社会组织应加强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登记、领用、维护、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确保社会组织资产不流失。

第三十条 社会组织要依法开设独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及有关管理规定。社会组织应按照年度工作安排编制年度收支计划。

第三十一条 市教体局对局管社会组织定期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强化问题整改,对问题严重的社会组织及相关人员追责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抚州市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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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