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书编号: 赣抚住罚决字[2022]第(06)号
抚州五洋智慧交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于2021年9月申请办理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立体车库项目招投标时,经我局工作人员现场勘察,发现你单位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未进行招投标和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情况属实,事实清楚,并且有《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2022年 3月29日向你单位分别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根据《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第三部分、十五部分适用规则,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未进行招投标罚款肆万零玖佰零玖元;在未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就进行建设罚款人民币玖万捌仟壹佰捌拾叁元整,合计人民币壹拾叁万玖仟零玖拾贰元整(139092元) 。
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任一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法院之一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 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