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
政策公告公示

关于征求《关于解决我市工业园区企业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23/07/09 1.7k 阅读 151 点赞

各有关单位及社会有关人士:

      我市工业园区企业存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老大难问题,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书记魏晓奎,市委副书记、市长高世文,副市长薛强均作出重要批示。根据市领导指示,在无国家政策遵循的情况下,我局通过借鉴外省市有益经验,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依规、解决问题、简明程序、保障安全”的原则,以改革的精神力求解决问题,消除消防安全隐患,经反复研究,草拟了《关于解决我市工业园区企业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请于7月31日17时前将意见书面盖章版及电子版反馈至我局。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肖杰,联系电话:18079409185

邮箱:956675124@qq.com

                                                                          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10日  


关于解决我市工业园区企业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妥善解决全市工业园区企业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项目问题,切实消除工业园区企业消防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优化全市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发展思想和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守底线思维,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依规、解决问题、简明程序、保障安全”的原则,有效化解消防安全风险隐患,积极妥善解决全市工业园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问题。

二、处理对象和范围

(一)处理对象:我市范围内正常经营的规模以上工业园区企业,分两类情况处理:

1.必须审验项目(特殊建设工程类)

2.仅需备案项目(其他建设工程类)

(二)处理范围:2022年6月30日前,1998年9月1日以后取得合法用地(用途限于工矿仓储)手续,已建设完工投入使用,未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备案(以下简称“消防审验”)手续需进行不动产登记发证的工业生产用房和配套用房。2022年6月30日之后建设的,一律严格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三、处理前提条件

(一)依法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企业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建筑现状应当与该建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中建筑指标(建筑面积、层数、使用功能等)、外立面的形状(高度、宽度、深度)和附件附图等规划许可内容一致,如不一致,应取得变更后建设工程规划确认文件。未办理工程规划许可文件的消防审验遗留问题项目,企业须补办或同意保留现状的函,补办条件及函件内容由自然资源部门按照项目实际情况明确。

(二)依法需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应当提交质量监督相关手续文件。不能提供质量监督相关手续的消防审验遗留问题项目,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该工程项目结构安全可靠性、使用功能有无缺陷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鉴定报告结论为“合格”。

(三)有涉及消防建设工程完整的设计及竣工图纸。经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核)合格或备案的,按原设计采用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评估和整改。未进行消防设计或主要文件不齐全的,由责任主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可按当时的消防技术标准依据工程项目现状重新补充设计,并经第三方图审单位技术审查。需要进一步采取工程措施整改完善的,整改后再进行评估。

(四)已接受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其他负有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行政处罚。

四、处理方式

由申报企业主(或由工业园区管委会)聘请有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进行消防安全评估,企业根据评估意见进行整改,在此基础上,评估机构依据整改结果出具“消防安全评估合格报告”。属必须审验项目(特殊建设工程类)的,“消防安全评估合格报告”需通过消防审验部门(可聘请专家组)评审,评审通过后作为办理竣工备案、不动产登记的依据;属仅需备案项目(其他建设工程类)的,直接以“消防安全评估合格报告”作为办理竣工备案、不动产登记的依据。

五、处理程序和方法

(一)申请办理消防审验遗留项目手续,企业先向项目所在工业园区管委会及时报送抚州市工业企业消防审验历史遗留问题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见附件1)及项目相关资料,并确定专职办理人员。

(二)各县(区)工业园区管委会需认真审核审批表并核对消防审验遗留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单位、建设手续、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项目实际用途、火灾危险性、耐火等级、项目正式的名称栋号、之前已办理的消防手续、存在的问题等情况,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反馈,核对无误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或“不同意”办理意见。

(三)各县(区)住建部门接审批表后,按申请项目具体情况审核处理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符合要求则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分必须审验项目(特殊建设工程类)和仅需备案项目(其他建设工程类)分别处理,15个工作日内对每个申请项目提出办理“同意”或“不同意”办理意见,“不同意”则要求一次性告知原因及需补充材料清单。

(四)申报企业主(或由工业园区管委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委托具有消防安全评估从业条件的,经抚州市消防救援支队认可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应对项目竣工图纸进行全面审查,并对现场建筑物涉及消防的内容进行全面核对与评估,出具评估报告,明确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评估结论为“不合格”的,对存在问题的项目提出整改措施及建议。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评估结束后,需在审批表中签署评估结论。

消防审验遗留项目具体消防评估时依据《单位消防安全评估》(XFT 3005-2020)《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16)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内容可参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所列评定项目,对遗留项目消防现状进行评估。

(五)各县(区)住建部门对已完成消防安全评估的申报项目,按必须审验项目(特殊建设工程类)与仅需备案项目(其他建设工程类)两类情况分别处理。

必须审验项目(特殊建设工程类),住建部门应就消防评估机构“消防安全合格评估报告”委托由省住建厅消防专家库内的消防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评审结论须明确合格或不合格。专家组要求不少于五人,专家组成员由消防、建筑、暖通、电气、给排水等专业的专家组成,每名专家都要在评审意见书上签字,且独立出具评审意见,五分之四及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合格,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住建部门综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在审批表上签署“合格”或“不合格”意见。

仅需备案项目(其他建设工程类),住建部门直接根据消防评估机构审批表评估结论签署“合格”或“不合格”意见。

(六)对于审批表本部门签署意见为合格的,各县(区)住建部门应为该项目即办项目消防准予使用文件(样本见附件2),建设单位持项目准予使用文件办理竣工备案、不动产登记等手续,住建部门不再为该项目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备案凭证)。

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专家组评审结论不合格的项目,各县(区)住建部门应督促申报单位按消防安全评定机构及专家组提出的措施及建议认真落实并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由企业主重新申报,并应委托原消防安全评估机构重新进行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对项目重新进行消防安全评估时,应对上一次评估提出的整改措施及建议落实情况进行核实。对申报单位拒不整改且继续生产或使用的,各县(区)住建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按各自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条规定,上报属地政府、管委会依法决定该企业是否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

(七)各县(区)住建部门将消防遗留问题项目办理结果上报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抄送县(区)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消防救援大队,并与消防救援大队共享建筑总平面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与消防安全检查和灭火救援有关的建设工程图纸、资料。

六、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和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站在维护人民群众及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高度,主动作为、积极担当、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解决工业园区企业消防审验难题。

(二)各申报企业应以处理消防审验历史遗留问题为契机,主动履行消防审验遗留问题整改责任,加大整改力度,解决自身项目消防隐患,提升消防安全保障。

(三)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属地政府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督促工业园区企业责任主体主动履行消防审验遗留问题整改责任。各县(区)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负责对专家组评审等必要的经费需要予以支持。各县(区)消防救援机构要结合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情况,督促责任主体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责任,主动申报建设工程消防审验遗留问题解决。

(四)各县(区)住建部门应当做好服务工作,指导园区企业申请办理消防审验遗留项目手续,并建立消防评估责任倒查机制,压实评估机构消防安全责任,强化事中监管和事后抽查。对发现在消防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出具虚假评估合格证明文件的,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于因影响企业上市等特殊事项不宜进行行政处罚的,由实施处罚的部门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提出免予处罚或其他方式处理意见,上报工业园区管委会、属地政府审定。

(六)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属地政府要压实责任,特别是企业主体责任,加强服务,严格执法,严防新投产企业未经消防审验即投入使用。

(七)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以企业到属地行政服务中心住建窗口交件受理时间为准,逾期不予收件办理。

附件1:抚州市工业企业消防审验历史遗留问题审批表

附件2:关于XX工业园区XX项目消防准予使用的意见书


附件1

      抚州市工业园区企业消防审验历史遗留问题审批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电话:

经办人(签名):

电话:

企业规模情况

是否属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

不动产坐落


用地情况

用地面积


土地用途


产权证号


手续办理情况

规划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


消防设计审查(核)


建筑物基本情况

栋号

结构

面积/层数

实际用途

建成时间

总投资

危险性类别

耐火等级

备注




























工业园区管委会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住建部门处理条件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消防评估机构

结论

公章     

年   月   日 

 住建部门消防办理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关于XX工业园区XX项目XX消防

准予使用的意见书

XX公司:
    我局对你单位申报的XX工业园区XX项目XX栋号进行了消防审验历史遗留问题处理(项目位于抚州市XX县区XX路XX号,共XX幢,总建筑面积为XX㎡。地上X层,建筑高度XXm,属于XX建筑),经处理条件审查及消防综合评估(及专家评审),意见如下:
    一、综合意见该项目消防评估合格,准予使用。
    二、对建筑消防设施应当定期维修保养,保证完整有效。
    三、该工程如需改建、扩建、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应依法向我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有关手续。


                               XX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XX年XX月XX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