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及社会有关人士:
我市工业园区企业存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老大难问题,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书记魏晓奎,市委副书记、市长高世文,副市长薛强均作出重要批示。根据市领导指示,在无国家政策遵循的情况下,我局通过借鉴外省市有益经验,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依规、解决问题、简明程序、保障安全”的原则,以改革的精神力求解决问题,消除消防安全隐患。今年7月《关于解决我市工业园区企业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征求意见稿)》已征求各有关单位及社会有关人士意见,我局已根据意见进行了修改,现再次征求意见。请于10月17日17时前将意见书面盖章版及电子版反馈至我局。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肖杰,联系电话:18079409185
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27日
附件1
关于解决我市工业园区企业消防设计审查
验收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妥善解决全市工业园区企业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项目问题,切实消除工业园区企业消防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优化全市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发展思想和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守底线思维,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依规、解决问题、简明程序、保障安全”的原则,有效化解消防安全风险隐患,积极妥善解决全市工业园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问题。
二、处理对象、范围和方式
(一)处理对象
我市范围内正常经营的工业园区规模以上企业。
(二)处理范围
1.2022年6月30日前,1998年9月1日以后取得合法用地(用途限于工矿仓储)手续,已建设完工投入使用,未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以下简称“消防审验”)手续需进行不动产登记发证的工业生产用房和配套用房。
2.已由各地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受理消防审验,审验不合格需要整改的项目不在受理范围内。
3.2022年6月30日之后建设的,一律严格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三、处理前提条件
(一)依法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企业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建筑现状应当与该建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中建筑指标(建筑面积、层数、使用功能等)、外立面的形状(高度、宽度、深度)和附件附图等规划许可内容一致,如不一致,应取得变更后建设工程规划确认文件。未办理工程规划许可文件的消防审验遗留问题项目,企业须补办或同意保留现状的函,补办条件及函件内容由自然资源部门按照项目实际情况明确。
(二)依法需办理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手续及履行工程质量验收程序的,应当提交相关手续文件。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手续及履行工程质量验收程序的,申请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房屋安全进行鉴定,并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三)有涉及消防建设工程完整的设计及竣工图纸。经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核)合格或备案的,按原设计采用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评估和整改。有工程消防设计但未完成审查的,以及未进行消防设计或主要文件不齐全的,由责任主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原则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重新补充消防设计资料及第三方图审单位技术审查,确实无法满足的,经原设计单位或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做出设计说明并提出意见后,可按当时的消防技术标准依据工程项目现状重新补充设计,并经第三方图审单位技术审查。需要进一步采取工程措施整改完善的,整改后再进行评估。
(四)已接受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其他负有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行政处罚。
四、处理程序和方法
(一)申请。申请办理消防审验遗留项目手续,申请单位先向项目所在工业园区管委会及时报送工业企业消防审验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1)及项目相关资料,并确定专职办理人员。
(二)评估。申请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委托具有消防安全评估从业条件的,通过登录国家消防救援局“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可实时查询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进行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应对项目竣工图纸进行全面审查,并对现场建筑物涉及消防的内容进行全面核对与评估,出具评估报告,明确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评估结论为“不合格”的,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应提出整改措施及建议;评估结论为“合格”的,出具“消防安全评估合格报告”。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评估结束后,需在申请表中签署评估结论。
消防审验遗留项目具体消防评估时依据《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标准》(XF/T 3005-2020)《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16)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内容可参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所列评定项目,对遗留项目消防现状进行评估。
(三)审核。各县(区)工业园区管委会需认真审核申请表,核实建筑物具体情况以及处理条件相关资料,综合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评估意见签署“同意申报”或“不同意申报”意见,三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申请单位。
(四)受理。各县(区)消防审验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各县(区)工业园区管委会签署意见为“同意申报”的申请表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以受理。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1.申请表信息齐全、完整;
2.已提交符合相关规定的“消防安全评估合格报告”;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五)处理。各县(区)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分特殊建设和其它建设两类工程情况处理:
1.属特殊建设工程类的,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就消防评估机构“消防安全评估合格报告”委托由省住建厅消防专家库内的消防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进行评审,6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意见,评审结论须明确“合格”或“不合格”。专家组要求不少于五人,由消防、建筑、暖通、电气、给排水等专业的专家组成。每名专家都要在评审意见书上签字,且独立出具评审意见,五分之四及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合格,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评审结论为“合格”的,县(区)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应为该项目即办项目消防准予使用文件(样本见附件1-2),建设单位持项目准予使用文件办理竣工备案、不动产登记等手续,消防审验主管部门不再为该项目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意见书(或消防备案通知书)。
评审结论“不合格”的,专家组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应提出整改措施及建议,各县(区)消防审验主管部门根据专家组意见督促相关单位整改,整改结束后由申请单位重新申报,并应委托原消防安全评估机构重新进行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对项目重新进行消防安全评估时,应对专家组提出的整改措施及建议落实情况进行核实。对申请单位拒不整改且继续生产或使用的,各县(区)消防审验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按各自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条规定,上报属地政府、管委会依法决定该企业是否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
2.属其他建设工程类的,直接以“消防安全评估合格报告”为该项目即办消防准予以使用文件(样本见附件1-3),作为办理竣工备案、不动产登记的依据。
(六)结果上报。各县(区)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将消防遗留问题项目办理结果上报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抄送县(区)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消防救援大队,并与消防救援大队共享建筑总平面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与消防安全检查和灭火救援有关的建设工程图纸、资料。
六、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和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站在维护人民群众及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高度,主动作为、积极担当、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解决工业园区企业消防审验难题。
(二)各申报企业应以处理消防审验历史遗留问题为契机,主动履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遗留问题整改责任,加大整改力度,解决自身项目消防隐患,提升消防安全保障。
(三)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属地政府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压实责任,督促工业园区企业责任主体主动履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遗留问题整改责任,并加强服务,严格执法,严防新投产企业未经消防验收即投入使用。各县(区)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负责对专家组评审等必要的经费需要予以支持。各县(区)消防救援机构要结合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情况,督促责任主体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责任,主动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遗留问题解决。
(四)各县(区)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服务工作,指导园区企业申请办理消防审验遗留项目手续,并建立消防评估责任倒查机制,压实评估机构消防安全责任,强化事中监管和事后抽查。对发现在消防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出具虚假评估合格证明文件的,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于存在影响企业上市等特殊事项,由实施处罚的部门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按照建设时的政策、规范标准,针对切实存在的疑难问题,提出免予处罚或其它方式处理意见,上报工业园区管委会、属地政府审定。
(六)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以企业到属地行政服务中心住建窗口交件受理时间为准,逾期不予收件办理。
附件:1-1.工业园区企业消防审验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申请表1-2.特殊建设工程项目XX消防准予以使用意见书
1-3.其它建设工程项目XX消防准予以使用意见书
附件1-1
工业园区企业消防审验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申请表
申请单位 | 名称(盖章): | |||||||||||||
法定代表人(签名): 电话: | 经办人(签名): 电话: | |||||||||||||
企业规模情况 | 是否属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 |||||||||||||
项目地址 | ||||||||||||||
用地情况 | 用地面积(m2) | 土地用途 | 产权证号 | |||||||||||
工程投资额 (万元) | 总建筑面积 (m2) | |||||||||||||
规划许可或证明文件(依法需办理的) | 制证日期 |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批准开工报告编号、鉴定报告或证明文件编号(依法需办理的) | 制证日期 | |||||||||||||
消防设计审查(核)文号 | 审查(核)合格日期 | |||||||||||||
行政处罚文号或免予处罚证明文件(依法需处罚的) | 制证日期 | |||||||||||||
建筑名称 | 结构 | 使用性质 | 面积(m2) | 层数 | 建成时间 | 占地面积((m2) | 危险性类别 | 耐火等级 | 备注 | |||||
地上 | 地下 | 地上 | 地下 | |||||||||||
□改变用途 | 使用性质 | 原有用途 | ||||||||||||
消防评估机构 结论 | 公章 年 月 日 | |||||||||||||
工业园区(管委会)意见 | 公章 年月日 | |||||||||||||
工程名称:(印章)申请日期:年月日
附件1-2
特殊建设工程项目XX消防准予以使用
意见书
XX公司:
我局对你单位申报的XX工业园区XX项目XX栋号进行了消防审验历史遗留问题处理(项目位于抚州市XX县区XX路XX号,共XX幢,总建筑面积为XX㎡。地上X层,建筑高度XX米,属于特殊建建筑),经XX消防安全评估及专家评审,意见如下:
一、综合意见该项目消防评估合格,准予使用。
二、对建筑消防设施应当定期维修保养,保证完整有效。
三、该工程如需改建、扩建、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应依法向我局申请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
XX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XX年XX月XX日
附件1-3
其它建设工程项目XX消防准予以使用
意见书
XX公司:
我局对你单位申报的XX工业园区XX项目XX栋号进行了消防审验历史遗留问题处理(项目位于抚州市XX县区XX路XX号,共XX幢,总建筑面积为XX㎡。地上X层,建筑高度XX米,属其它建设工程项目),经XX消防安全评估,意见如下:
一、综合意见该项目消防评估合格,准予使用。
二、对建筑消防设施应当定期维修保养,保证完整有效。
三、该工程如需改建、扩建、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应依法向我局申请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
XX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