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服务标准,增强服务意识,创新服务理念,切实落实便民惠民措施,经市中心研究,对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作如下规定:
一、已办理了一年一次还贷提取业务的,12个月内可再次申请一次性结清贷款业务,且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余额,但是提取总额不得超出贷款结清余额。如果提取人是一次性自付结清的,其提取申请时效为贷款结清日起算三个月内。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一年一次还贷提取业务中的还款明细由各业务办理窗口直接打印,公积金提取人签字确认,不再要求委托银行另行打印。
以上调整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实行。
2017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