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交通运输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市场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2023年江西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赣市监明电〔2023〕1号)文件要求,加强推广随机抽查监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等重大决策部署,逐步完善健全市交通运输体系随机抽查制度,为交通运输市场营造良好的公平竞争发展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一)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
1.动态调整检查实施清单。依托江西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比照行政权力清单调整变化情况,对监管事项目录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完善检查实施清单。
2.更新完善《交通运输系统检查对象、项目名录库》。根据交通运输企业存续及工程建设项目开(完)工情况,及时在江西省“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督平台更新完善《交通运输系统检查对象、项目名录库》。
3.更新完善《交通运输系统检查人员名录库》。根据各单位人员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完善《交通运输系统检查人员名录库》,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列入检查人员名录库。
4.组织抽查。由市局法规科负责在江西省“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督平台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抽取检查对象、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各业务科室根据抽取结果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为确保抽查程序公平、公正、公开,若抽到人员因客观原因未能参加检查,应采取“递补抽取”的方式仍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5.问题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责令有关单位限时整改,整改期限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对整改情况进行回访,确保整改要求的落实。
(二)抽查时间
2023年3月-10月。
(三)抽查对象
交通运输企业、工程建设单位。
(四)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根据企业信用等级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于信用等级过低的企业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
(五)“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运用
按照“谁登记、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抽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在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向社会公布结果。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情形,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及时公开行政处罚信息;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高度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强化过程管控,确保随机抽查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强化组织领导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局机关各业务科室、直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落实责任分工,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
(三)强化执法意识
在开展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中,执法人员要加强规范公平公正执法意识,加快转变执法理念,不断提高执法能力。
附件:抚州市交通运输局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抚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3月7日
附件
抚州市交通运输局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 监管事项主项 | 监管事项子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抽查数量 | 抽查时间 | 实施科室 |
1 | 对持有船员适任证书的监管 | 对持有船员适任证书的行政检查 | 企业、个人 | 对持有船员适任证书的行政检查 | 10% | 1次/年 | 企业1户 | 3月-10月 | 港航科 |
2 | 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在较大危险因素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未在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等行为的监管(交通运输领域) | 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在较大危险因素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未在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等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 工程建设单位 | 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在较大危险因素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未在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等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 1% | 1次/年 | 工程建设项目1家 | 3月-10月 | 基建科 |
3 |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的监管 | 对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 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 | 对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 10% | 1次/年 | 企业3户 | 3月-10月 | 运安科 |
4 | 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监管 | 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经营服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 网约车平台 | 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经营服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 10% | 1次/年 | 企业1户 | 3月-10月 | 运安科 |